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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加华与朱照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加华,朱照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朱加华。被执行人朱照南。申请执行人朱加华与被执行人朱照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158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其位于本市丹徒区魏玛家园某房产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中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周子非审判员 于 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成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