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武治保申请执行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治保,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武治保,男.委托代理人杨文星,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勇元,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武治保申请执行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权、经营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将陕DS01**号出租车的所有权、经营权过户至本人名下及一、二审诉讼费100元。我院已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治保于2013年12月10日自愿撤回对经营权的执行。我院于2013年12月16日向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变更该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现该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已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一、二诉讼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5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