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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周泽忠与但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忠,但维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周泽忠。被告但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忠与被告但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泽忠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泽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泽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春秀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