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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6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旭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旭明,方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6414号申请人:朱旭明,被执行人:方鲁,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观商初第242号朱旭明诉方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鲁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方鲁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朱旭明纠纷款22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应当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4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孙士明代理审判员  徐 礼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