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尤垂金与王国章、尤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垂金,王国章,尤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尤垂金,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国章,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尤文生,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垂金诉被告王国章、尤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垂金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垂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垂金负担。审判员  郭荣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