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尤垂金与王国章、尤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垂金,王国章,尤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尤垂金,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国章,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尤文生,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垂金诉被告王国章、尤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垂金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垂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垂金负担。审判员 郭荣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