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黄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黄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74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贞,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杜燕芳,女,南平凯利电信代办点职员。被告黄某,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被告黄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瑞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