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谈荣权与牛国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荣权,牛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谈荣权。被执行人牛国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劳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牛国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牛国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牛国军在银行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牛国军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辉执行员 李延彬执行员 连帝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