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1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623室。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必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北京网元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文,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A座1501号。法定代表人冯青,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张羽,女,1990年8月1日出生,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5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二十五元,由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二千五百七十元,由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2014)一中民终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向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二十五元,由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莙代理审判员 邵普代理审判员 卫鑫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