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胡川疆与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川疆,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胡川疆,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皮大才,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迎宾大道嘉年华花园C幢知晖阁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584895-2。法定代表人蔡继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食品总厂,组织机构代码67610084-5。负责人冯勇,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川疆与被告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川疆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川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川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鲜连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