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二终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夏小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小明,马鞍山市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二终字第00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小明,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机动车检测站西侧)。法定代表人:易彦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小明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2)花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夏小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2)花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王秋霞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