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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6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张乃君与岑建锋、岑建波、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君,岑建锋,岑建波,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6166号申请执行人:张乃君。被执行人:岑建锋,被执行人:岑建波,被执行人: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建锋,本院在执行张乃君与岑建锋、岑建波、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2013)甬慈商初字第14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建锋、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他案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岑建波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岑建锋、岑建波、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1790元,执行费32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1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