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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10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邓长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邓长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105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李果,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建,该行员工。被告邓长树,××,×××××××××××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邓长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林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