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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彭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彭某某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