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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英杰、张国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孟某、张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孟某、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孟某、张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