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英杰、张国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孟某、张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孟某、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孟某、张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