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朱崇绍、陈鑫荣与洪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崇绍,陈鑫荣,洪君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37号原告:朱崇绍。原告:陈鑫荣。被告:洪君利。原告朱崇绍与被告陈鑫荣、洪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4年2月13日,原告朱崇绍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崇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崇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朱崇绍负担。审 判 员 叶 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