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青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日被青龙公安局取保候审。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4)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冀C×××××号轿车载邢笑颖沿125省道自东向西邢厂村往王厂村行驶。当行驶至王厂村路口路段时,将同向行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依法登记两轮摩托车的刘某某相撞,致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2013年8月2日,双方就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1万元,已全部给付。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邢某某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22出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青龙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放物品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民事赔偿协议、收据及谅解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缓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胡秋艳审判员  陈永柱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四年二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马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