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62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耿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某。委托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颖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