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62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耿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某。委托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颖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