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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后民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修华与许能伟、张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华,许能伟,张令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0040号原告王修华。被告许能伟。被告张令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华与被告许能伟、张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