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汴民终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卢新峰与郑战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新峰,郑战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汴民终字第3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卢新峰,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太康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战胜,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杞县。上诉人卢新峰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13)杞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太康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杞县,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翠萍审判员  葛冀鲁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