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解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解xx,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xx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自卫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