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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解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解xx,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xx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自卫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