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赵亚娟与李周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正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宁县。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宁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受其母亲挑拨,婚后一直对原告无端猜疑,长期侮辱、辱骂、毒打原告,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8月16日(农历7月7日)经人介绍订婚,同年12月8日(农历11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2年2月20日在正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13年8月15日生育男孩李某。2013年12月,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赵某某遂居住娘家未回。李某某结婚时购置衣柜1个、梳妆台1个、电视柜1个、三人沙发1个、茶几1个。赵某某的结婚陪嫁物有26英寸康佳牌彩电1台、海尔牌洗衣机1台、电磁炉1个、被子2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赵某某与李某某系自愿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1子,已经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故赵某某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燕 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