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复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超与被执行人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超,苏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复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孟超被执行人:苏晓军孟超诉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雨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遂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1)雨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王旭干执行员 刘福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