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77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素霞。被告胡某。原告高某为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晟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素霞,被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25日在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7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胡**,后经原、被告一致同意,更名为高**,现年2岁半。婚后,被告在感情上的不忠诚一直伤害夫妻感情。二人婚后一个月,被告即有外遇,原告生产后才知晓,并且被告提出离婚,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但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着想,原谅了被告;但是,2013年5月份,被告又一次出轨有了外遇,背叛原告,使原告再一次遭受情感折磨,内心对被告失去了安全感。同时,原、被告婚后,原告户口并未迁入被告家,二人一直住在原告父母家,孩子出生至今也一直由原告父母及原告一起抚养,承担孩子的日常护理、照顾及经济支出。被告作为男人,不仅不承担家庭经济的主要责任、事业不求上进,并且从不主动补贴家用。此外,婚前原告及原告父母曾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奥迪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婚后提供给被告使用。被告为了自己的私欲,瞒着原告转让了该辆奥迪车,后伪造原告签名,到银行贷款购入二手奔驰轿车,使得原告莫名其妙背负20万的银行债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由于被告不仅在经济及抚养孩子方面未能尽到责任,而且被告私自处分原告财产、为原告增加债务,特别是被告屡次出轨背叛原告,严重伤害了原告,故双方也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在,原告不知道何时被告又有外遇,也不知道何时自己又会莫名其妙背了高额债务,一直处在精神极度紧张的状态。被告的所作所为表明其已经放弃了这份本就不牢固的夫妻感情,也使得原告对被告的信任荡然无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高**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于出售奥迪车辆,被告曾于原告说过奥迪车烧机油,需要更换,原告应该知情;被告负担家庭开支且给原告款项,被告在临安做二手房,因生意不佳,故以前给的不多,但后来给原告二十来万;被告因喝了酒与她人发生关系,但是没有感情;被告也管儿子,经常来看儿子的。被告和原告系自由恋爱,原、被告还有感情,被告愿意改过,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个机会。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婚姻缔结地为杭州市拱墅区。2.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间育有一子。3.户籍证明,证明原告户籍所在地以及原告婚后户口未迁出父母家庭户;婚生子户籍以出生申报方式落在外公家庭户;婚生子姓名曾做过变更登记,由随父姓更改为随母姓。4.社区证明,证明婚生子高**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5.退休证,证明原告母亲已退休,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6.短信,证明被告承认出轨,与其他女性多次开房。7.短信,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而且赌资数额大。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表示赌博是赌过一次,但是被告是被人骗去的,赌的九万元钱是被告借给他人的,被高利息的人叫去的赌,被告到现在从未赌博。对于女人,被告承认的,最多三四次,现在并没有联系,被告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事实综合认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相识,于201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胡**,后改名为高**。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庭审中,经教育,被告表示愿意悔过。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并育有一子,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被告不当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只要被告诚心悔改,以婚姻和家庭为重,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有可能得到改善。原、被告之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等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沈 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