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庄某某,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庄志怡。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