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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立营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营,朱丽明,朱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1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营,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大成,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明,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则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霞,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则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立营、朱丽明、朱霞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立营、朱丽明、朱霞均于2014年2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立营、朱丽明、朱霞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立营、朱丽明、朱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朱丽明、朱霞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丽明、朱霞负担5元(已交纳),由王立营负担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旭代理审判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