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蔡天峰诉蔡定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天峰,蔡定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蔡天峰,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蔡定基,男,成年人,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天峰诉被告蔡定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天峰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天峰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天峰撤回对被告蔡定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天峰所承担。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