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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蔡天峰诉蔡定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天峰,蔡定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蔡天峰,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蔡定基,男,成年人,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天峰诉被告蔡定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天峰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天峰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天峰撤回对被告蔡定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天峰所承担。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