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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旗满、叶美兰与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旗满,叶美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益民,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俭,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旗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美兰。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叶香玲,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巧瑛,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拟通过双方协商方式另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明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张淑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