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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立民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雒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雒某,赵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立民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雒某,1977年8月1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上诉人雒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少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认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的住所地虽然在郑州市中原区辖区,但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区,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清来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代理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