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4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鲍伟来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