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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张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李某甲,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海霞,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