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商辖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茂顺(泰兴)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岑裕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顺(泰兴)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岑裕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辖初字第0004号原告茂顺(泰兴)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东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被告杭州临安岑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玲珑工业园区庆仙路278号。法定代表人任小飞,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茂顺(泰兴)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岑裕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临安岑裕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均系口头方式约定,未签订过买卖合同,故本案应移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依据对账单提起诉讼,未提供其他证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