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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执字第005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德武申请执行安徽佳润新材料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武,安徽佳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执字第00552-2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武被执行人:安徽佳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德武与被执行人安徽佳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宣中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佳润公司未全额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德武于2013年6月24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月12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及时通知了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执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佳润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2日,各股东实缴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范围为:非金属矿开采、加工、销售及岩矿开采加工中派生的副产品销售;化工及其它新材料研发、销售。实际上佳润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实际加工、生产,开展经营。2006年9月20日,佳润公司以合肥捷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收款人,开具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汇票;2007年7月9日,汇款100万元至华安证券宣城营业部;2007年7月11日,又汇款40万元至华安证券宣城营业部。华安证券宣城营业部收到佳润公司汇至的140万元后,即将该笔款项存入佳润公司在华安证券泾县云岭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200027446),佳润公司遂以上述资金买卖证券。2011年8月22日,佳润公司将在证券公司账户内所余款项1176880.89元转至佳润公司银行账户,当日即将刚进入银行账户的1176880.89元悉数汇至张丽琴在宣城中行账户。2013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张丽琴该账户存款90000元,2013年12月6日,利害关系人张丽琴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本院以(2013)泾执异复督字第00006号立案受理后,经审查驳回了利害关系人张丽琴的执行异议;张丽琴遂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4年1月8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丽琴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徽佳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张丽琴之间无业务往来,佳润公司将资金汇入张丽琴账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张丽琴关于该款项系童立杰归还借款的主张,宣城市中级人民(2014)宣中执复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予以驳回。综上,被执行人安徽佳润新材料有限公司转账至张丽琴该账户上的款项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丽琴在中国银行宣城市城南支行存款人民币8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连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