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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仙月要求承认韩国光州家庭法院顺天支院对卢哲与崔仙月协议离婚意愿确认书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仙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初字第13号申请人:崔仙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住韩国光州全南顺天市。委托代理人:卢学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吉林省延吉市。2014年2月7日,申请人崔仙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韩国光州家庭法院顺天支院对卢哲与崔仙月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号1169离婚确认书的效力。该确认书的结果是:“兹确认当事人之间是按照真实意愿达成离婚协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国光州家庭法院顺天支院对卢哲与崔仙月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号1169离婚确认书的效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国光州家庭法院顺天支院就卢哲与崔仙月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号1169离婚确认书的效力予以承认。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申请人崔仙月负担。审判长  贾淑娜审判员  马景芳审判员  王国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洋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