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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一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霍洪忠与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原大刘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洪忠,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原大刘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222-1号原告霍洪忠,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霍亚辉,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霍洪忠之侄子。被告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原大刘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负责人常建华,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了原告霍洪忠诉被告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原大刘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