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中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张晓财敲诈勒索二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哈铁中刑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2010年至2013年多次因敲诈勒索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哈铁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徐滨、尹鹏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火车站软席候车室门前,再次着警式服装冒充公安人员欲对正在吸烟的旅客周某某(男,53岁)进行敲诈,提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要求,被被害人拒绝。在被害人对其身份产生怀疑并提出要报警时,被告人张某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在哈尔滨火车站前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照片;捕获经过、劣迹材料;视频资料等证据。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敲诈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出的对本案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相关证据及犯罪情节无异议,未提出任何辩解理由。但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间,上诉人张某某多次身着铁路制服、警式服装冒充铁路工作人员或公安人员,在哈尔滨火车站候车室内、软席候车室门前等地,以吸烟罚款的名义敲诈旅客钱财,并多次受到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行政处罚。2013年7月30日23时许,张某某在哈尔滨火车站软席候车室门前,再次着警式服装冒充公安人员欲对正在吸烟的旅客周某某(男,53岁)进行敲诈,提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要求,被被害人拒绝。在被害人对其身份产生怀疑并提出要报警时,张某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在哈尔滨火车站前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上诉人张某某所穿警用作训服及所持手枪打火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上诉人张某某警用作训服一件及手枪打火机一个;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证人刘某某提供的用其手机拍摄的上诉人张某某敲诈勒索视频资料;4、上诉人张某某的身源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真实姓名张某某。5、公安机关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7月30日23时15分,哈尔滨站派出所值勤四大队民警在巡视时,发现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的违法嫌疑人张某某,并将其口头传唤至哈尔滨站派出所进行审查,并在软席候车室附近走访,有一旅客刘某某称2013年7月30日23时10分左右,在哈尔滨站软席候车室门前,看见一男子以吸烟“罚款”为由敲诈勒索两名旅客,并提供了视频资料;6、劣迹材料,证实上诉人张某某自2010年8月以前曾多次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0日23时10分左右,其和被害人周某某(夫妻)在哈尔滨火车站售票厅买完车票,出来后周某某点了根烟,当二人走到哈站软席候车室门前时,过来一个五十多岁穿警服的男子,跟周某某说:“我是警察,谁让你在这抽烟的”。周马上把烟熄了,并表示不再吸烟。该男子说不行,得罚款贰佰。还检查二人的身份证,并将身份证扣下,非要罚款。其说要报警,并从该男子手中抢回身份证。后二人往候车室方向跑,在候车室里民警找到二人了解情况,二人就到派出所配合工作了;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0日23时10分,其在哈尔滨站软席候车室门前时,看见一个穿警服的男人和一男一女两个人在争吵,该男子对那个抽烟的男人说:“谁让你在这抽烟的,我是专门管这事的。”那个抽烟的男人听完就把烟扔了。穿警服的男人说:“抽烟就得罚款。”那个女的就问:“罚多少钱。”穿警服的男人说罚贰佰。那两个人还把身份证给了穿警服的男人,后来那个女的喊着要打电话报警,还抢回了身份证。穿警服的男人就跑了,又过了二十分钟左右过来两个警察在软席门前问有没有看见穿警服的人罚款的事,其就跟警察说看见了,还用手机录像了,警察就把其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了;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3日22时10分许,其和同事张某正要去一入口安检岗,走到一楼楼梯口处,看见长期在哈站敲诈旅客钱财的张某某,正在用脚踢醒在楼梯口睡觉的男旅客,张某某对那名男旅客喊:“我是铁路的,谁让你在这睡觉的,你在这睡觉得罚款”,就赶快把情况反映给入口的民警,民警去把张国学抓住了;10、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23时10分左右,其和爱人周某在哈尔滨火车站售票厅买完票出来,其点了根烟,当二人走到哈站软席候车室门前时,过来一个五十多岁穿警服的男子,对其说:“我是警察,谁让你在这抽烟的”。其马上把烟扔了并认错。该男子说不行,得罚款贰佰。还问二人有身份证吗,其爱人说有,该男子拿着二人身份证并扣下。其爱人说要报警,并从该男子手中抢回身份证。后二人就往候车室走,在候车室里民警找到二人了解情况,二人就到派出所配合工作了;11、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1月6日大约14时左右,其在哈尔滨火车站第一候车室的卫生间,突然被一个男人在身后摁住,那个男的说其抽烟了要交罚款,其问男子是干嘛的,男子就把上衣撂了起来,给其看一眼他裤子上挂的一个牌子,具体写着什么没看清,然后该男子就要三百元罚款,其身上就一百五十元,给了该男子,后来感觉是被骗了,就找警察了;1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1月12日13时左右,其在哈尔滨火车站准备坐K976次车去郑州,13时50分左右,在第二候车室座位上抽了根烟。这时过来一个穿蓝色夹克的男的说:“你在这抽烟得罚款五百元”。其问该男子是干什么的,他说是铁路的,并查看其车票。该男子拿着车票说少交点罚款,交完就把车票给其。不给钱,该男子就不给其车票。这时警察来了,就把该男子带回派出所了;13、上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间,多次身着铁路制服、警式服装冒充铁路工作人员或公安人员,在哈尔滨火车站候车室内、软席候车室门前等地,以吸烟罚款的名义,敲诈旅客钱财,并多次受到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行政处罚。2013年7月30日23时许,在哈尔滨火车站软席候车室门前,其穿着警式服装冒充公安人员欲对正在吸烟的旅客进行敲诈,提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要求,被害人拒绝。在被害人对其身份产生怀疑并提出要报警时,其逃离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在哈尔滨火车站前抓获;14、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人周某某、周某、刘某某依法辨认,案发当日对被害人周某某、周某进行敲诈勒索的男子即是本案上诉人张某某;15、视频资料证实上诉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周某某、周某进行敲诈勒索的过程。上述证据经二审法庭举证、质证,上诉人均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冒充公安人员或铁路工作人员,在哈尔滨火车站多次敲诈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上诉人张某某曾在两年内八次因敲诈勒索旅客财物被行政处罚过。一审法院根据张某某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张某某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金良代理审判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