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商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李新桥与丰县东关小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桥,丰县东关小学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商初字第0025号原告李新桥,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许应。被告丰县东关小学,丰县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张智,该小学校长。委托代理人谢之然,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英,女,丰县东关小学教师,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桥诉被告丰县东关小学、孙晓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桥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桥负担。审判员 孙武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