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李德镇等人与周连英等人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德镇,李明花,李鑫,马荐,周连英,李锡贤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沈阳满融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13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镇,男,汉族,1952年7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后竞赛村**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明花,女,汉族,1956年9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后竞赛村**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告、二审上诉人):李鑫,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后竞赛村**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荐,女,满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后竞赛村**号。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佑启,男,汉族,1944年4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号3-6-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连英,女,汉族,1933年4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后竞赛村**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锡贤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李玉琴,女,汉族,1950年2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临沂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锡贤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李玉梅,女,汉族,1955年2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砂南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锡贤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李玉珍,女,汉族,1957年3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乡后竞赛村***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锡贤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李玉玲,女,汉族,1959年3月27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乡曹仲村***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锡贤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李玉彦,女,汉族,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乡后竞赛村***号。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学伟,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沈阳满融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法定代表人:林强,系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李德镇等人因与被申请人周连英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德镇方与李锡贤、周连英一直共同居住生活登记在同一户口簿,有村民证明李德镇修建了房屋,双方当事人均承认李德镇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装修补偿项和宅基地面积补偿项,另依据农村房屋管理登记历史沿革和现状,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般为以户为单位家庭户主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综上,李德镇等人主张的房屋共有一节需予查明,以期进一步确认李锡贤作为家庭户主代表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李德镇等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王景祥代理审判员 宁久宏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O一��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