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卢锦丹与武汉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卢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施余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