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终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沈某甲、张某某、沈某乙、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沈某甲,张某某,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0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甲,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乙,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左增连,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陈某乙,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沈某甲、张某某、沈某乙、原审被告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甲、原审原告陈某乙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沈某甲、张某某、沈某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申请撤回对沈某甲、张某某、沈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0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某甲、陈某乙撤回对沈某甲、张某某、沈某乙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合计1200元,由陈某甲、陈某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如君审判员 熊爱军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