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立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枣强县银河裘皮有限公司、马世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强县银河裘皮有限公司,马世辉,马庆凯,河北省枣强县方圆大酒店,枣强县远洋玻璃钢防腐设备厂,枣强县西环路汽车钣金喷漆修理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立民初字第4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理事长。被告枣强县银河裘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春,董事长。被告马世辉,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庆凯,男,汉族。被告河北省枣强县方圆大酒店。被告枣强县远洋玻璃钢防腐设备厂。被告枣强县西环路汽车钣金喷漆修理部。本院受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枣强县银河裘皮有限公司、河北省枣强县方圆大酒店、枣强县远洋玻璃钢防腐设备厂、枣强县西环路汽车钣金喷漆修理部、马世辉、马庆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马庆凯在答辩状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枣强县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或者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08年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诉讼标的为12300936.36元,被告住所地为本院辖区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河北世纪废旧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马庆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跃林审判员 曹忠毅审判员 刘学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