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柯柯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1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永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刘某与陈某甲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开始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陈某乙。婚后感情较差,双方没有共同语言。2011年3月,两人产生矛盾,以致分居。刘某于2012年6月25日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两人仍一直分居且没有任何感情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请求:1、解除刘某与陈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刘某抚养,陈某甲支付抚养费;3、陈某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陈某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刘某与陈某甲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岳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陈某乙。2012年6月25日刘某以与陈某甲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2年8月7日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没有珍惜此次机会修复感情,仍长期分居,未在一起生活,关系未有任何好转。刘某遂再次诉来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刘某与陈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婚生子陈某乙两岁后,一直随陈某甲父母生活。庭审中刘某亦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并表示可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但请求法院考虑其没有工作,抚养费予以适当降低。上述事实,有刘某提交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2012)岳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根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刘某与陈某甲恋爱后结婚,且已生育孩子,本应相互关心爱护,共同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但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且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一直分居,没有改善关系,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本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刘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确定婚生子陈某乙由陈某甲抚养,刘某按月支付一定抚养费。因陈某甲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陈西随被告陈某甲生活,原告刘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陈西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柯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余鑫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女子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9、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