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公司,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被执行人田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以本院作出的(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支付房屋租赁费8400元、案件受理费2403元,共计10803元;(2)交付租赁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怀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