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954号原告:陶某某,女,1964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杨某某,男,1957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0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昌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远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