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都秦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王辉与王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秦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王辉。被告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王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