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秦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王辉与王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秦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王辉。被告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王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