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龙与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杨龙,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县。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景,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杨龙诉被告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扣车行为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与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海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