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守淮。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峻。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吴××提供担保的位于×××房产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