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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典孝与许秀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典孝,许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赵典孝。被执行人许秀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2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分期偿付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对尚未受偿的执行款予以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620号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万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