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世全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与夏道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全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夏道宁,广东今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389号原告世全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世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华杰,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芝庆,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道宁,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宋安平,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红,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广东今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礼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世全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道宁、第三人广东今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全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道宁、第三人广东今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全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道宁、第三人广东今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世全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世全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一半受理费117.5元。审 判 长 汤文锋人民陪审员 赖丽梅人民陪审员 周妙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芷欣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