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陈政与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政,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陈政,男,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现无职业。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钢材批发市场a区807-2号。法定代表人:武合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喜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政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政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施余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