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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林芳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406号被执行人林芳玉,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小学文化,暂住******************。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林芳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城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以林芳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林芳玉已刑满释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芳玉已刑满释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城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对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审 判 员  郭海春代理审判员  吕永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源:百度“”